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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9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018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峰,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