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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黎维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黎维琴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55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26068L。法定代表人:黄联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黎维琴,女,生于1993年1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黎维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维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黎维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