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敏与周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敏,周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朝辉,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孙敏因与被上诉人周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代理审判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