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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88陈曰琴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曰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8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曰琴,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曰琴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苏011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曰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曰琴通过加入中兴QQ单身相亲群,冒充南京军区总院或北京协和医院心胸外科医生的身份,先后结识了被害人周某、唐某、汪某。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曰琴冒充南京军区总院心胸外科医生的身份,骗得被害人周某的信任并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陈曰琴虚构购买军区总院福利房、父亲去世和去美国读博士等事实,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7.62万元。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曰琴对被害人汪某谎称,其认识江苏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汪某调换和安某,骗得被害人汪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曰琴虚构送礼、装修、结婚等事实,共骗取被害人汪某人民币40.0887万元。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曰琴化名“王丹”,冒充北京协和医院外派至非洲医疗队支援工作的医生身份,骗得被害人唐某的信任并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陈曰琴虚构其将回国调动工作、需花钱送礼等事实,共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曰琴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汪某、唐某、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曰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曰琴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曰琴所诈骗的所有钱款并未归还,被害人损失没有得到赔偿,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曰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曰琴退还各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上诉人陈曰琴提出,1.其给被害人写的还钱承诺书在原审庭审中未出示;2.其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曰琴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曰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给被害人写的还钱承诺书在原审庭审中未出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庭审中对上诉人写给汪某的承诺书以及写给唐某的保证书均予以出示并进行了质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陈曰琴的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综合考虑上诉人陈曰琴自首等情节,对上诉人的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建飞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