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福启与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349号吴福启: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349号邓福生: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349号刘茂军: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349号熊新: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