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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福启与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349号吴福启: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349号邓福生: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349号刘茂军: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349号熊新:申请执行人吴福启与被执行人邓福生、刘茂军、熊新股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该案执行标的为入股金12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13870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吴福启垫付的诉讼费169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新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福启。本案执行费15900元,被执行人熊新已交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