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福义、翟会德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翟会德,昔阳县皋落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会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会德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翟会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会德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南路分社的存款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