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徽商卓远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吴闪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闪剑,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徽商卓远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闪剑,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配套公建二层。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勤,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北京徽商卓远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23层2728。法定代表人吴闪剑。上诉人吴闪剑因与被上诉人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徽商卓远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3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闪剑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咨询公司不应为本案被告,吴闪剑才是适格被告,吴闪剑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据此,吴闪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物业公司对于吴闪剑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物业公司系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吴闪剑、咨询公司向物业公司返还押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吴闪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吴闪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