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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育龙、徐业平与向永恒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永恒,李育龙,徐业平,刘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永恒,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育龙,女,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业平,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琳,女,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永恒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育龙、徐业平、原审第三人刘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民二初第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二初第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和发审判员  彭 旦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宇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