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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冯某某、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冯某某,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155号原告:吴某某,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羚。被告:冯某某,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阎某某,女,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冯某某、阎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