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冯某某、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冯某某,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155号原告:吴某某,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羚。被告:冯某某,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阎某某,女,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冯某某、阎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