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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900号原告: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黄志刚,系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显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系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办事处时来新区江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22191671L。法定代表人:黄永梅,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俊瑋,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需要准备诉讼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荔波县中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世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全修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