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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86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赵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包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