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86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赵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包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