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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余新法请求陆几妹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新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423民特7号申请人余新法,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云南省维西县人。申请人余新法申请陆几妹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新法诉称:其与陆几妹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份左右陆几妹在声称回娘家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一去不复返至此杳无音讯。通过公安机关轨迹分析系统查询,亦无任何活动轨迹。陆几妹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此余新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陆几妹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陆几妹,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云南省维西县人。下落不明人陆几妹与申请人余新法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份左右以回娘家看望父母为名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据陆几妹娘家村委会(维西县康普乡阿倮村委会)主任和卫东证实2014年12月份左右,陆几妹曾到村主任家为其父亲办理落户手续。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该公民需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余新法虽系下落不明人陆几妹的丈夫,但陆几妹下落不明至今未满四年,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不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余新法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