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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波与长兴宏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长兴宏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767号原告:陈波,女,1984年7月8日出生,穿青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长兴宏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初康村。法定代表人:张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宏,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波与被告长兴宏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