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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红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红,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527号原告:王某红,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职工。原告王某红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红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某红负担。审判员  张宏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