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波与焦作市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波,焦作市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冯波,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与工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焦庆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波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冯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