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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沙田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7979L)法定代表人:施彩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55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58922159)法定代表人:张力。被执行人:张力,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张力执行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和机器设备,被执行人张力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张力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37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保全价值370000元,保全期限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张力所有的不动产,保全价值370000元,保全期限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张力所有的车辆,保全价值370000元,保全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