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天福、常少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福,常少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福,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师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常少珍,女,1970年2月28号出生,彝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农民,家住师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到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大恩乐村,将赵某摆在修理厂门口的两个废旧压箱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2、2017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到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鲁客运站内,将陈某放在客运站的两个废旧压箱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3、2017年3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到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村委会阿耶村,将吴某摆在阿耶村九腊公路旁的修理厂内的汽车废旧零件永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4、2016年12月25日清晨,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到师宗县朱基镇本寨村委会扯扎汉村高速公路工地,将工地上废旧钢筋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5、2017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到罗平县阿岗镇阿岗村,将方某摆在门口的两个废旧摩托车发动机和减震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6、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天福到罗平县阿岗镇小岗德村,将李某摆在门口的四个废旧钢圈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二被告人在第1桩至第5桩的犯罪中,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天福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常少珍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被告人李天福、常少珍多次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常少珍属从犯,可依法对被告人李天福从轻处罚、应依法对对被告人常少珍从轻处罚。罗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李天福持有的红色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天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常少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三、罗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李天福持有的红色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庞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