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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安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杭州安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399号原告: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朴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06723643。法定代表人:李成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安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二楼-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963124051。法定代表人:周建仁,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安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吕珀琨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凌磊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颖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