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汪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汪占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962号申请人: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组织代码:xxxxxx54-0。法定代表人:李武超,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强,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占仓,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申请人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汪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请求被申请人汪占仓偿还借款本金123.55万元及利息1万元。申请人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占仓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AXIAxxxxxxxx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占仓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