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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耀辉、弘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耀辉,弘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财保29号申请人:陈耀辉,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沈光华、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弘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11楼A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0093M。法定代表人:李震。申请人陈耀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弘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闽D×××××)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闽D×××××)。担保人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以最高担保金额4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要求立即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弘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闽D×××××)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闽D×××××)。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陈耀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建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雅娟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