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井辉对史德彬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井辉,史德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17号申请人刘井辉(刘景辉),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史德彬,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刘井辉(刘景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从申请人处借款115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后被申请人未能偿还欠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材料、借条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11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史德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井辉(刘景辉)欠款本金115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史德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