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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志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凯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58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志凯,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因本案于20l7年5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于2017年6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凯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志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志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志凯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李志凯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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