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华勤与XX、王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勤,XX,王迅,朱小波,袁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勤,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XX,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迅,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朱小波,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袁艳梅,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华勤与被执行人XX、王迅、朱小波、袁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XX、王迅、朱小波、袁艳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郝鹏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