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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段振平、朱登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段振平,朱登艳,刘庆娜,马红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797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1973年2月0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段振平,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生,住郑州市。被告朱登艳,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生,住洛阳市。被告刘庆娜,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红升,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段振平、朱登艳、朱登艳、刘庆娜、马红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黄永燕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