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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文英与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英,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681号原告:薛文英,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住肥东县。被告: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家驹。原告薛文英与被告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7月进厂,该厂自1996年破产倒闭,一直未办理原告的退休事宜,原告由于破产后无钱交社会保险至今,一直要求华侨溶解乙炔厂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但由于程序复杂,一直未予办理成功。无奈,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1996年-2006年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事宜。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经去肥东县市场监督��理局调查,被告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现已注销,原告仍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被告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文英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