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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与冯永棋、谢琼莲、冯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冯永棋,谢琼莲,冯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园路一段11号。被执行人冯永棋。被执行人谢琼莲。被执行人冯开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与冯永棋、谢琼莲、冯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永棋、谢琼莲、冯开明给付本金6338.1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永棋、谢琼莲无财产可供执行。冯开明名下登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农房一套,但现不宜处置。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本次申请执行本金6338.18元、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冯永棋、谢琼莲、冯开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本金6338.18元、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章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