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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崔学江与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江,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374号原告:崔学江,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蓬莱市。被告: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付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200003392。法定代表人:褚仁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学江与被告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学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学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学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61.46元,减半收取计280.73元,由原告崔学江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