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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江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江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某存款3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陈贺海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 森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