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受兴诉赖相芹、欧阳吉元、穆喃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受兴,赖相芹,欧阳吉元,穆喃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受兴,男,汉族,1957年08月03日生。被执行人赖相芹,女,阿昌族,1975年09月02日生。被执行人欧阳吉元,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穆喃灭,女,阿昌族。关于张受兴诉赖相芹、欧阳吉元、穆喃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赖相芹、欧阳吉元自愿偿还原告张受兴借款17000.00元,穆喃灭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赖相芹、欧阳吉元、穆喃灭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受兴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2017年02月07日向被执行人赖相芹、欧阳吉元、穆喃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2000.00元,尚欠案件款5000.00元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向银行、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剩余款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19号张受兴与赖相芹、欧阳吉元、穆喃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正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