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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敖日格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敖日格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76号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亭,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仁朝格图,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敖日格勒,男,蒙古族,其他身份信息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日格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因被告敖日格勒已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