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辖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宋俊玲、杨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张辉,宋俊玲,杨普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辖38号原告: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东昌镇西关大运路北。法人代表:刘翠英,董事长。被告:张辉,���,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史村镇听城村正大街****号。被告:宋俊玲,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辉妻子。被告:杨普云,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乐昌镇北关公安西巷法院家属楼*栋*单元***室。原告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宋俊玲、杨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1月16日,张辉因资金周转在我典当行借款人民币2万元,由杨普云提供担保,当时约定利息1分,综合费用2.5分,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张辉不能偿还本金仅将借款利息续至2015年10月15日,因张辉的借款均已逾期况且所欠利息也达到了1年多未予偿还,所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约定偿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洪洞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普云系我院干警,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普云系曲沃县人民法院干警,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应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