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彦贞与文淑君、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彦贞,文淑君,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3039号原告:申彦贞,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文淑君,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路152号1号楼7号院1-3层。法定代表人:张立杰。原告申彦贞诉被告文淑君、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亿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院受理的多起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案件,保证人均为亿人公司,本院认为,亿人公司已经涉嫌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彦贞的起诉。案件受理1730元,退还申彦贞。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荆亚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