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段宪军与被告王俊民、白利侠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宪军,王俊民,白利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01号原告段宪军,男,汉族。被告王俊民,男,汉族。被告白利侠,女,汉族。原告段宪军与被告王俊民、白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宪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宪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段宪军负担。审判长 赵智斌审判员 孟班艳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