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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均、廖院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罗均,男,1972年3月27日生,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廖院生,男,1968年10月27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何小辉,男,1982年5月4日,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邓春明,男,1974年4月21日,宁都县梅江镇。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罗均申请廖院生、何小辉、邓春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廖院生、何小辉、邓春明应支付申请人罗均案款41600.0元,承担执行费52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1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院生;何小辉;邓春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