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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勐腊海午管道华玲五金建材综合经营部与勐腊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腊海午管道华玲五金建材综合经营部,勐腊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勐腊海午管道华玲五金建材综合经营部。经营者:李庆华,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勐腊县。被执行人:勐腊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法定代表人:吴裕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勐腊海午管道华玲五金建材综合经营部与勐腊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勐腊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勐腊海午管道华玲五金建材综合经营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勐腊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99185元余款(含(2017)云2823执209号案件标的款66982元)给申请人勐腊海午管道华玲五金建材综合经营部”。被执行人勐腊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勐腊县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证号XXXX**,建筑面积71.07平方米);勐腊县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证号XXXX**,建筑面积27.19平方米)二套房屋担保履行。本院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