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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远星、王玲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星,王玲利,程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远星,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玲利,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关胜,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远星与被执行人王玲利、程关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玲利车牌号为浙G×××××号汽车一辆,程关胜车牌号为浙G×××××、浙G×××××号的汽车。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玲利等所有车牌号为浙浙G×××××号汽车一辆,程关胜车牌号为浙G×××××、浙G×××××号的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3159号之二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远星与被执行人王玲利、程关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玲利等所有车牌号为浙浙G×××××号汽车一辆,程关胜车牌号为浙G×××××、浙G×××××号的汽车各一辆的查封。附:(2017)浙0784执31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联系人:吕卓毅联系电话:0579-8714****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315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交警大队车管所送达地址永康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吕卓毅送达人吕卓毅周新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