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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李开标,沈瑲藤,陈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府北新区东28幢,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42785594041X1。负责人:黎俞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427563380721F。法定代表人:李开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开标,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沈瑲藤,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云林县。被执行人:陈财文,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申请执行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李开标、沈瑲藤、陈财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李开标、沈瑲藤、陈财文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沙县,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4民初17号民事调解一案由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陈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远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玉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