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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与王永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王永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0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地址:朔城区开发北路92号。负责人:姚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前进,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男,该支行职员。被告:王永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山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诉被告王永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1元,由被告王永军负担。审 判 长  李丕业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