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林帅与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帅,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林帅。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雷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劳人仲调字(2016)第1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帅在执行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劳人仲调字(2016)第159号仲裁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超审判员 程洪波审判员 熊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