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帅、朱金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帅,朱金龙,孙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101号申请人:马帅,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浩,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金龙,男,200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法定代理人:朱玉东,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孙丹丹,女,成年,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马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金龙、孙丹丹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马帅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朱金龙、孙丹丹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马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