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金风、房福安与王随山、申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风,房福安,王随山,申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风,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住古县岳阳镇丹凤路192号。申请执行人:房福安(系李金风丈夫),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住古县岳阳镇丹凤路192号。被执行人:王随山,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古阳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申相英(王随山妻子),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古阳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李金风、房福安与王随山、申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随山、申相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