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文超、青岛帝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超,青岛帝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超,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青岛帝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北800米,组织机构代码:56473874-8。法定代表人张振楠,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文超与被执行人青岛帝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5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帝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