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2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金珠与周海滨、江彩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金珠,周海滨,江彩仙,浙江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永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269号之三原告:倪金珠,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周海滨,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江彩仙,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浙江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温永彬,执行董事。被告:温永彬,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金珠与被告周海滨、江彩仙、浙江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永彬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269号-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倪金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浙G×××××的汽车及案外人孙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现案件已生效,原告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倪金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了原告倪金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孙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