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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异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德全关于郭守永申请执行郑德全、河南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全,郭守永,河南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13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郑德全,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郭守永,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郭振渊,总经理。本院在办理郭守永申请执行郑德全、河南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瀚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德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郑德全异议称,贵院(2017)豫0191执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即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11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瀚和公司已清偿了郭守永的借款,判决认定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判决认定异议人为借款人也不属实,异议人的行为仅为了履行公司职务。综上,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2017)豫0191执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院查明,守永申请执行郑德全、瀚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豫01民终1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15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德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年3月27日,又向郑德全邮寄送达了责令履行通知书。本院认为,执行审查程序,应审查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异议,而不应对原生效判决进行审查,被执行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郑德全所提异议实质系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执行审查程序对此不应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郑德全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依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