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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章枝林与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大山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枝林,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大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章枝林,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大方县。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大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4549-3。负责人:贺均。章枝林依据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大山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4591元,执行费为869元,合计65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大山煤矿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便于处置的机械设备。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翼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