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78号原告温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李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以双方经调解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黄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