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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78号原告温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李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以双方经调解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黄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