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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淑芳与高龙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淑芳,高龙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姚淑芳,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高龙娣,女,194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龙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龙娣向申请执行人姚淑芳返还借款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龙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