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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家旗与谢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旗,谢双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82号原告:张家旗,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谢双成,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家旗诉被告谢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旗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