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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卫红、刘倩等与李三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红,刘倩,刘某,李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294号原告:陈卫红,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受害人刘志云之妻。原告:刘倩,女,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受害人刘志云之女。原告:刘某,男,200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仙桃市。系受害人刘志云之子。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燕,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红,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号。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卫红、刘倩、刘某诉被告李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陈卫红、刘倩、刘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红、刘倩、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红、刘倩、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陈卫红、刘倩、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段江红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丁冬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