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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美一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通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有琼C7XX**号小轿车,但未能查到该的着落,未能控制该车,被执行人为退休人员,经查有退休工资,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因此,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作执行询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绪玺审判员  毛学媛审判员  梁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钟威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蒙绪玺撰稿:蒙绪玺校对:钟威明印制:钟威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1日印制(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